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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成果專利資助申請指引

一、申請實體在向專利審批機構提出申請前或在專利審批過程中,可向本基金提出“科技成果專利資助"申請。已成功獲得專利權的項目,不得向本基金提出資助申請。

二、“科技成果專利資助"申請應作為獨立的項目向本基金提出,需遞交的資料如下:
1. 已獲本基金資助的項目:可豁免遞交十一月十五日第 273/2004 號行政長官批示的《資助批給規章》第六條所述的卷宗資料,但需報告該項目的研究進展情況及已有成果,提供專利相關費用的預算,並附同光碟或磁碟。
2. 未曾向本基金申請資助的項目:需遞交十一月十五日第 273/2004 號行政長官批示的《資助批給規章》第六條所述的卷宗資料。

三、“科技成果專利資助"申請可包括下列的費用:
1. 專利註冊費用;
2. 委託專利代理機構協助專利申請涉及的相關法律及行政費用;
3. 郵政費用;
4. 印刷費用(上限為澳門幣伍佰元)。
以上費用需詳細說明。

四、獲本基金資助的“科技成果專利資助"申請項目,需於簽署同意書之日起計三年內,並於項目獲得專利審批機構批准後,將所有專利申請的相關文件及支出單據遞交予本基金,按實報實銷的原則報銷專利相關費用,但不得超過本基金批准金額的上限。

五、獲本基金批准的“科技成果專利資助"申請項目,倘若最終不獲專利審批機構批准,相關費用將不可向本基金報銷。

六、本基金不資助專利的年費及相關的維持費用。

七、申請實體需自行向審批機構提出專利申請,本基金不會協助申請實體辦理專
利申請所涉及的手續。


八、本基金對“科技成果專利資助"申請有最終解釋及決定權。

 

以上文件來源於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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